着眼金融科技行稳致远 报告建言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制度规则体系******
中新网北京1月17日电 (张素 刘一)“多项重要政策文件陆续出台,吹响新阶段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的集结号角”,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有此观察,并在总结年度趋势及各赛道趋势的基础上面向未来建言。
“未来金融科技要行稳致远,就必须始终坚持科技为本,制度为基,注重发挥制度对金融科技发展的激励约束作用。”毕马威中国金融科技主管合伙人黄艾舟说。由毕马威发布的《2022金融科技发展趋势》报告则指出,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监管规定、行业标准、自律规则等制度安排,加快形成多层次的金融科技制度规则体系。
报告认为,从“综合金融科技赛道”来看,技术融合赋能多元场景和客群、助力行业数字化转型是实现“数实融合”的重要着力点。
“随着我国加速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正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革,对金融科技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黄艾舟说,而金融科技经过历年发展,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型金融机构。
报告还认为,随着行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科技与金融愈发密不可分。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将科技的定位从“技术支撑”演进为“技术驱动”,市场上有望涌现一批技术过硬、服务一流、实力强劲的金融科技企业。
着眼“财富科技赛道”,报告指出,新兴技术为金融的综合场景下应用提供支持的同时,各类金融机构借助科学技术也将改变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提升业务开展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撷取金融数据价值,实现不同场景下金融业务的突破和发展。
报告还提出,国内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供应链金融的服务需求将进一步加大,而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进一步赋能供应链,供应链金融或将被激发出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发布报告的同时,毕马威中国“2022金融科技双50榜单”颁奖典礼分别于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举行。主办方表示,通过榜单评选发现,中国金融科技企业坚持强化技术自主研发能力、不断丰富场景化技术应用,在量子计算、数字孪生、VR/AR、虚拟人、星网关联、生物探针等前沿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有益实践,中国金融科技硬实力正在持续进化,有望在新阶段持续赋能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主体,取得更具成效、更高质量的数字化转型成果。(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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